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訂定目的)
為建立職場霸凌及工作場所不法侵害事件之申訴、調查、審議及處理機制,確保案 件處理之公平、公正及客觀,並保障當事人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凡本公司員工、派遣人員、實習生、求職者、承攬商及其他於本公司工作場所執行 職務者,涉及職場霸凌或工作場所不法侵害事件時,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案件處理原則)
案件處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第二章 申訴受理程序
第四條(申訴受理單位)
本公司職場霸凌案件受理窗口為人資部。
受理後由人資主管擔任案件管理人。
第五條(申訴方式) 申訴方式如下:
案件受理後應建立案件編號。
編號方式如下: BP-年度-流水號
人資部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
第三章 緊急保護機制
第九條(風險評估)
案件受理後,人資部應立即進行風險評估。
評估項目包括:
必要時得採取下列措施:
人資單位應主動提供:
第四章 調查程序
第十二條(調查小組成立)
案件立案後五個工作日內成立調查小組。
第十三條(調查小組組成)
調查小組原則由五人組成:
調查小組得:
調查證據包括:
原則依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位:申訴人
第二順位:被申訴人
第三順位:證人
第四順位:主管
第五順位: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七條(訪談原則)
訪談應:
第五章 事實認定
第十九條(認定標準)
認定霸凌應綜合考量:
下列情形原則不成立霸凌: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分類)
案件結果分為:
第六章 審議與決議
第二十二條(審議會議)
調查完成後召開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開會門檻)
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二十四條(決議方式)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票數相同時由召集人裁決。
第二十五條(處理建議)
調查成立者得建議:
第七章 結案與追蹤
第二十六條(調查期限)
案件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
第二十七條(結果通知)
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
案件結案後: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進行追蹤訪談。
第二十九條(文件保存)
案件資料應保存至少五年。
涉及法律程序者應保存至案件終結後五年。
第三十條(施行)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第八章 相關表單
BP-F01 職場霸凌事件通報單
BP-F02 職場霸凌申訴書
BP-F03 匿名檢舉表
BP-F04 案件受理審查表
BP-F05 案件風險評估表
BP-F06 訪談紀錄表
BP-F07 證據清單
BP-F08 調查會議紀錄
BP-F09 調查報告書
BP-F10 決議通知書
BP-F11 結案報告書
BP-F12 關懷追蹤紀錄表
BP-F13 保密切結書
BP-F14 利益衝突揭露暨公正調查聲明書
BP-F15 調查委員迴避申請書
BP-F16 調查委員資格審查表
附錄A表單填寫說明及保存年限
第一條(訂定目的)
為建立職場霸凌及工作場所不法侵害事件之申訴、調查、審議及處理機制,確保案 件處理之公平、公正及客觀,並保障當事人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凡本公司員工、派遣人員、實習生、求職者、承攬商及其他於本公司工作場所執行 職務者,涉及職場霸凌或工作場所不法侵害事件時,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案件處理原則)
案件處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平公正原則。
二、迅速處理原則。
三、保密原則。
四、避免二次傷害原則。
五、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原則。
六、禁止報復原則。
二、迅速處理原則。
三、保密原則。
四、避免二次傷害原則。
五、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原則。
六、禁止報復原則。
第二章 申訴受理程序
第四條(申訴受理單位)
本公司職場霸凌案件受理窗口為人資部。
受理後由人資主管擔任案件管理人。
第五條(申訴方式) 申訴方式如下:
一、書面申訴。
二、電子郵件申訴。
三、線上申訴系統。
四、口頭申訴。
五、匿名檢舉。
第六條(案件編號)二、電子郵件申訴。
三、線上申訴系統。
四、口頭申訴。
五、匿名檢舉。
案件受理後應建立案件編號。
編號方式如下: BP-年度-流水號
例如:
BP-2026-001
BP-2026-002
第七條(受理審查)BP-2026-001
BP-2026-002
人資部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屬本辦法適用範圍。
二、是否具體陳述事件。
三、是否有基本事證。
四、是否需緊急保護措施。
第八條(不予受理情形)二、是否具體陳述事件。
三、是否有基本事證。
四、是否需緊急保護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
一、案件與職場霸凌無關。
二、內容顯然虛構。
三、無法確認事件內容。
四、重複申訴且無新事證。
不予受理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二、內容顯然虛構。
三、無法確認事件內容。
四、重複申訴且無新事證。
不予受理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三章 緊急保護機制
第九條(風險評估)
案件受理後,人資部應立即進行風險評估。
評估項目包括:
一、人身安全風險。
二、心理健康風險。
三、持續霸凌風險。
四、報復風險。
五、證據滅失風險。
第十條(保護措施)二、心理健康風險。
三、持續霸凌風險。
四、報復風險。
五、證據滅失風險。
必要時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時調整座位。
二、調整工作區域。
三、調整工作內容。
四、調整班別。
五、限制接觸。
六、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條(心理支持)二、調整工作區域。
三、調整工作內容。
四、調整班別。
五、限制接觸。
六、其他必要措施。
人資單位應主動提供:
一、心理諮商資訊。
二、員工協助方案(EAP)。
三、醫療資源轉介。
四、法律諮詢資源。
二、員工協助方案(EAP)。
三、醫療資源轉介。
四、法律諮詢資源。
第四章 調查程序
第十二條(調查小組成立)
案件立案後五個工作日內成立調查小組。
第十三條(調查小組組成)
調查小組原則由五人組成:
一、人資主管(召集人)
二、管理部經理
三、總經理室經理
四、勞方代表一至二人
五、外部專業委員一人
第十四條(調查權限)二、管理部經理
三、總經理室經理
四、勞方代表一至二人
五、外部專業委員一人
調查小組得:
一、調閱文件。
二、調閱出勤資料。
三、調閱監視器影像。
四、調閱電子郵件。
五、調閱工作紀錄。
六、訪談相關人員。
第十五條(證據種類)二、調閱出勤資料。
三、調閱監視器影像。
四、調閱電子郵件。
五、調閱工作紀錄。
六、訪談相關人員。
調查證據包括:
一、書面資料。
二、電子郵件。
三、LINE紀錄。
四、錄音錄影。
五、監視器畫面。
六、考核紀錄。
七、證人證述。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訪談順序)二、電子郵件。
三、LINE紀錄。
四、錄音錄影。
五、監視器畫面。
六、考核紀錄。
七、證人證述。
八、其他相關資料。
原則依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位:申訴人
第二順位:被申訴人
第三順位:證人
第四順位:主管
第五順位: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七條(訪談原則)
訪談應:
一、一對一進行。
二、全程紀錄。
三、避免誘導提問。
四、保障當事人權益。
五、避免重複詢問。
第十八條(訪談紀錄)
每次訪談應製作紀錄。
訪談結束後由受訪者確認並簽名。
二、全程紀錄。
三、避免誘導提問。
四、保障當事人權益。
五、避免重複詢問。
第十八條(訪談紀錄)
每次訪談應製作紀錄。
訪談結束後由受訪者確認並簽名。
第五章 事實認定
第十九條(認定標準)
認定霸凌應綜合考量:
一、行為內容。
二、發生頻率。
三、持續期間。
四、權力關係。
五、受害程度。
六、客觀證據。
第二十條(不成立情形)二、發生頻率。
三、持續期間。
四、權力關係。
五、受害程度。
六、客觀證據。
下列情形原則不成立霸凌:
一、合理工作指派。
二、績效管理措施。
三、教育訓練要求。
四、工作品質要求。
五、依法懲處。
但具有羞辱、歧視或報復意圖者不在此限。二、績效管理措施。
三、教育訓練要求。
四、工作品質要求。
五、依法懲處。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分類)
案件結果分為:
一、成立。
二、部分成立。
三、不成立。
四、證據不足。
二、部分成立。
三、不成立。
四、證據不足。
第六章 審議與決議
第二十二條(審議會議)
調查完成後召開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開會門檻)
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二十四條(決議方式)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票數相同時由召集人裁決。
第二十五條(處理建議)
調查成立者得建議:
一、書面警告。
二、申誡。
三、記過。
四、降職。
五、調職。
六、停職。
七、解僱。
二、申誡。
三、記過。
四、降職。
五、調職。
六、停職。
七、解僱。
第七章 結案與追蹤
第二十六條(調查期限)
案件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
第二十七條(結果通知)
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
一、申訴人。
二、被申訴人。
三、相關主管。
第二十八條(追蹤機制)二、被申訴人。
三、相關主管。
案件結案後: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進行追蹤訪談。
第二十九條(文件保存)
案件資料應保存至少五年。
涉及法律程序者應保存至案件終結後五年。
第三十條(施行)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第八章 相關表單
BP-F01 職場霸凌事件通報單
BP-F02 職場霸凌申訴書
BP-F03 匿名檢舉表
BP-F04 案件受理審查表
BP-F05 案件風險評估表
BP-F06 訪談紀錄表
BP-F07 證據清單
BP-F08 調查會議紀錄
BP-F09 調查報告書
BP-F10 決議通知書
BP-F11 結案報告書
BP-F12 關懷追蹤紀錄表
BP-F13 保密切結書
BP-F14 利益衝突揭露暨公正調查聲明書
BP-F15 調查委員迴避申請書
BP-F16 調查委員資格審查表
附錄A表單填寫說明及保存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