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處理及調查管理辦法
一、目的:
當事故發生時,員工可遵循合宜之處理方式,使其傷害程度降至最低,並經調查以檢 討發生原因及預防方法,並遵循相關職安及勞基法規定,以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 。
二、適用對象:
適用於全體員工於公司或公司指派工作場所中,發生有關公傷事故處理之情形。
三、定義:
一、目的:
當事故發生時,員工可遵循合宜之處理方式,使其傷害程度降至最低,並經調查以檢 討發生原因及預防方法,並遵循相關職安及勞基法規定,以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 。
二、適用對象:
適用於全體員工於公司或公司指派工作場所中,發生有關公傷事故處理之情形。
三、定義:
3.1. 公傷事故 係指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其認定範圍依照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公傷害之事故,可區分廠內傷害及廠外傷害 兩大類 。
3.1.1. 廠內傷害區分為下列四種:
3.1.1.1. 因冒險犯難搶救危急之事故機器。
3.1.1.2. 因工作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傷害。
3.1.1.3. 因人為疏忽或未遵守安全衛生規定所生之事故。
3.1.1.4. 非屬上述原因之其他法令規定應屬公傷者。
3.1.2. 廠外傷害分為下列二種:
3.1.2.1. 上下班(含臨時通知加班)於必要之往返路途中發生事故,其非出 於私人行為或違反重大交通規則者。
3.1.2.2. 廠外執行公務必要之往返途中發生事故非出於私人行為或違反重大 交通規則者。
3.2. 重大職業災害:係指發生死亡災害者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於工作場所同一災 害發生勞工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 在三人以上者或一人以上需住院者 。
3.3. 虛驚事故:由工作引起或是工作過程中發生,但是並未造成受傷或或健康妨害的 情事。
3.4. 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 、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 、殘廢或死亡。
3.5. 死亡:係指因職業災害致使勞工喪失生命而言,不論罹災至死亡時間之長短。
3.6. 永久全失能:係指除死亡外之 任何足使罹災者造成永久全失能,或在一次事故 中損失下列各項之一,或失去其機能者。
3.3. 虛驚事故:由工作引起或是工作過程中發生,但是並未造成受傷或或健康妨害的 情事。
3.4. 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 、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 、殘廢或死亡。
3.5. 死亡:係指因職業災害致使勞工喪失生命而言,不論罹災至死亡時間之長短。
3.6. 永久全失能:係指除死亡外之 任何足使罹災者造成永久全失能,或在一次事故 中損失下列各項之一,或失去其機能者。
3.6.1. 雙目。
3.6.2. 一隻眼睛及一隻手,或手臂或腿或足。
3.6.3. 不同肢中之任何下列二種:手、臂、腿或足。
3.7. 永久部分失能 係指死亡及永久全失能以外之任何足以造成肢體之任何一部份完 全失去,或失去其機能者 。
3.8. 暫時全失能 係指罹災人未死亡亦未永久全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 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包括星期日、休假日或工廠停工日。
3.9. 非失能傷害:係指損失工作日不超過一日者,通常稱為輕傷害。
3.10. 職業病:係指身體某部份不適,經職業病醫師認定與工作有關之危害因子引起 ,或經年度健康檢查經醫師認定為三級管理者。
3.8. 暫時全失能 係指罹災人未死亡亦未永久全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 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包括星期日、休假日或工廠停工日。
3.9. 非失能傷害:係指損失工作日不超過一日者,通常稱為輕傷害。
3.10. 職業病:係指身體某部份不適,經職業病醫師認定與工作有關之危害因子引起 ,或經年度健康檢查經醫師認定為三級管理者。
四、權責:
4.1. 各權責單位:申請公傷假之單位。
4.2. 人資單位:審核與判定公傷假之資格與天數。
五、內容:
5.1. 作業流程圖

5.2. 作業說明
5.2.1. 發生意外事故時通知事故單位主管與人資單位,並就人員受傷情況通 知急救人員。
5.2.2. 職災通報: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工作場所發生下列 職業災害之一時,人資單位將於 8 小時內通報當地勞檢機構。
5.2.2.1. 發生死亡災害者。
5.2.2.2. 發生災害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5.2.2.3. 或一人以上需住院者。
5.2.2.4. 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5.2.3. 承攬商事故發生時,公司各權責單位應立即知會單位主管,實施調查分析 及提出改善對策,並於 3 日內書面提報【職災(虛驚)事件通報單】。
5.2.4. 意外事故呈核:發生事故之權責單位應於 8 小時內,就目前狀況口頭或電 子郵件報知人資單位,3 日內以書面提報【職災(虛驚)事件通報單】或 【事故調查報告】,並於 5 日內完成公傷假申請作業。
5.2.5. 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各單位主管應確保現場狀 狀況不被移動或破壞。
5.2.5. 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各單位主管應確保現場狀 狀況不被移動或破壞。
5.2.6. 補救改善措施及追蹤管理
5.2.6.1. 發生事故權責單位主管應依事故調查結果採取補救及改善措施, 以消弭事故原因,預防再次發生,並責成各責任單位於指定期限 內完成。
5.2.6.2. 人資單位每月月底統計當月事故件數及原因分類,以避免事故重 複發生。
5.2.6.3. 各事故改善工作完成後,經人資單位追蹤複核。
5.2.6.4. 緊急應變演練每半年演練一次,將各項緊急狀況發生時,各單位 所擔負之救災任務及緊急之應變,以期在最短時間內有效達成救 災的任務以減少損失。
5.2.7. 事故處理及調查分析應注意事項
5.2.7.1. 為防止事故發生後之現場狀況受到移動或破壞等之變動,應儘早 實施調查與處理,並將相關事項紀錄於【虛驚及輕度傷害-記錄 表】。
5.2.7.2. 參與調查人員至少三人組成,以事故相關管理系統之管理、監 督、作業人員為中心。必要時也邀請人資單位人員共同參與。
5.2.7.3. 聽取罹災者、目擊者、搶救人員與單位主管等人對事故之說明與 意見。應注意區別該等人員提出時之心理狀態,有否臆測或道聽 塗說,以決定參考程度。
5.2.7.4. 調查者應秉持公正的立場,避免造成所謂的誤判斷;對事件關係 人不論其親疏或壓力等影響,使負責者負其應負之責任,謹慎從 事災害調查。
5.2.7.5. 有二次災害發生時,應調查事故發生時之緊急處理措施及其內容 是否適當。依據調查結果,從人、物、管理等方面分析、檢討災害要因,務必探究出真正災害原因。
5.2.7.6. 各部門主管應於職業災害發生後,立即告知員工或其家屬相關之 醫療政策及處理程序。
5.2.7.6. 各部門主管應於職業災害發生後,立即告知員工或其家屬相關之 醫療政策及處理程序。
5.2.8. 職業災害之補償
5.2.8.1. 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於政府法律規定範圍內所應付之補償費用得 自勞工保險及公司投保之商業團體保險抵充之。
5.2.8.2. 員工公傷病假期間屆二年仍未能復原者,將依照政府當時之相關 法令辦理。
5.2.8.2. 員工公傷病假期間屆二年仍未能復原者,將依照政府當時之相關 法令辦理。
5.2.9. 本規定中僅規範因公傷害之處理方式,至於其他未述及其他疾病,殘廢 或死亡,另依勞基法及公司的工作規則之補償及撫恤規定為之。
5.3. 紀錄留存:事故處理及調查報告記錄,皆由人資單位保存,並留存至少三年。
六、相關文件:
表一: 事故通報及調查分類表
附表一:職災(虛驚)事件通報
附表二:事故調查表
附表三:虛驚及輕度傷害-記錄表
表一: 事故通報及調查分類表
附表一:職災(虛驚)事件通報
附表二:事故調查表
附表三:虛驚及輕度傷害-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