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
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二段192號3F。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八條 本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 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第九條 本會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無副主任委 員者,由委員推選遞補。
第十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 於七日內召集之。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 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 1 之。
第十一條 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 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 本會所負責保管之職工福利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 益 。 事業單位如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 ,所提撥之職工福 利金,應由本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給職工。 事業單位如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 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 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本會妥議處理方式,陳 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
第十四條 本會舉辦福利設施業務如下:
第十六條 本會議事規則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會財務收支均應取具合法之憑證及完備會計記錄。
第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部分,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九條 本章程於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二段192號3F。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職工福利事業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五條 本會負責保管動用之職工福利金來源如下:
一、事業單位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
二、事業單位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一五。
三、事業單位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提百分之○.五。
四、事業單位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四十。
職工福利金由本會存入公、民營銀行保管,且非經本會會議通過不得 動用。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八人,除當然委員一人由事業單位指定擔任外,職工推選 七人,委員之產生方式由公司及本會定之。
本會委員改選事宜應於每屆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完峻。 本會委員之選舉與罷免比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與財委一人, 均由委員互選之。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 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委員連選連 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第八條 本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 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第九條 本會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無副主任委 員者,由委員推選遞補。
第十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 於七日內召集之。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 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 1 之。
第十一條 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 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規章之訂定與變更。
二、職工福利金之處分。
三、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本 會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 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第十三條 本會所負責保管之職工福利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 益 。 事業單位如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 ,所提撥之職工福 利金,應由本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給職工。 事業單位如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 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 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本會妥議處理方式,陳 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
第十四條 本會舉辦福利設施業務如下:
一、急難救助及補助。
二、教育獎助。
三、文康活動。
四、人事服務。
五、住宅輔建。
第十五條 本會舉辦之業務除物品消耗得依成本收費外概以免費為原則。第十六條 本會議事規則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會財務收支均應取具合法之憑證及完備會計記錄。
第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部分,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九條 本章程於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