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津貼補助實施辦法
一、目的: 為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規定,以照顧員工為宗旨,實施員工托兒補助措施, 減輕同仁托育子女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二、適用對象:
(1)適用於本公司之正式任用員工,且發放津貼時仍在職。
(2)家中有未滿12 歲之子女(審定標準至當年度2月28日)。
(3)以每位員工子女數為申請名額,員工若為同一家人,以代表人申請,子女的姓名 不得「重覆」計算及申請。
三、申請條件: 受托或就讀之員工子女者在政府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如托兒服務機構包含托嬰中心 (0-2 歲)、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2-6歲)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6-12 歲), 不包含送補習班及才藝班/保母/親友等照顧。
四、申請文件: 員工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公司提出申請:
(1)員工托兒津貼補助申請表。
(2)繳交親子關係證明、子女年齡證明(如:戶口名簿影本…等)。
(3)托兒服務機構當年度最近一期註冊繳費證明影本或學費收據證明影本。
五、申請時間: 每年度3月1日至3月20日止受理申請,申請過後人資會通知申請人進行請款作業。
六、補助金額: 每年發放一次,每名子女補助新臺幣2,000元整。
七、請款截止日: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於每年4月30日前填寫請款單並檢附學費收據影本請款逾期概 不受理,公司以電匯方式發放。
八、查核說明: 文件證明不得造假,違者將不予以補助。
九、實施與修訂: 本計畫呈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並公告周知,修訂時亦同。
一、目的: 為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規定,以照顧員工為宗旨,實施員工托兒補助措施, 減輕同仁托育子女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二、適用對象:
(1)適用於本公司之正式任用員工,且發放津貼時仍在職。
(2)家中有未滿12 歲之子女(審定標準至當年度2月28日)。
(3)以每位員工子女數為申請名額,員工若為同一家人,以代表人申請,子女的姓名 不得「重覆」計算及申請。
三、申請條件: 受托或就讀之員工子女者在政府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如托兒服務機構包含托嬰中心 (0-2 歲)、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2-6歲)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6-12 歲), 不包含送補習班及才藝班/保母/親友等照顧。
四、申請文件: 員工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公司提出申請:
(1)員工托兒津貼補助申請表。
(2)繳交親子關係證明、子女年齡證明(如:戶口名簿影本…等)。
(3)托兒服務機構當年度最近一期註冊繳費證明影本或學費收據證明影本。
五、申請時間: 每年度3月1日至3月20日止受理申請,申請過後人資會通知申請人進行請款作業。
六、補助金額: 每年發放一次,每名子女補助新臺幣2,000元整。
七、請款截止日: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於每年4月30日前填寫請款單並檢附學費收據影本請款逾期概 不受理,公司以電匯方式發放。
八、查核說明: 文件證明不得造假,違者將不予以補助。
九、實施與修訂: 本計畫呈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並公告周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