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為鼓勵同仁主動推薦優秀人才加入本公司,強化人才招募效能,提升組織整體競 爭力,特訂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體員工,惟下列人員不適用: 1. 2. 3. 人力資源(HR)單位之同仁。 該職缺之直接權責主管。 部門級(含)以上主管。
三、辦法: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體員工,惟下列人員不適用: 1. 2. 3. 人力資源(HR)單位之同仁。 該職缺之直接權責主管。 部門級(含)以上主管。
三、辦法:
- 凡公司之正式任用同仁皆適用本辦法。
- 人資每月初會公告目前職缺資訊,同仁如有適任之優秀人才可推薦,得向人力資源單 位索取〈員工內部推薦申請單〉(附件一),填寫後連同被推薦人之完整履歷資料一併 送交人力資源單位,未事前申請者,不得申請推薦獎金。
- 人力資源單位接獲推薦資料後,應轉交需才單位主管審閱,並協助安排面試相關事宜。
- 被推薦人經面試錄取後,由人力資源單位辦理報到及相關任用程序。
- 被推薦人通過試用期正式任用後於次月發薪日(如10月正式任用於11/5發放),發給 推薦人新臺幣2,000元整之推薦獎金。
- 被推薦人任職滿一年後於次月發薪日(如10月滿1年於11/5發放),再發給推薦人新 臺幣3,000元整之推薦獎金。
- 若推薦人於獎金發放時已離職,則該獎金不予發放。
- 推薦獎金成本歸屬於用人單位預算。
-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