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出差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使本公司同仁因業務需要,出差國內外或公出時,其相關權利義務有所依循, 特制訂此辦法。
2. 適用範圍 凡本公司全體員工於國內外出差或公出之申請、差旅費報支,皆屬本辦法範圍。
3. 定義
5.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1. 目的 為使本公司同仁因業務需要,出差國內外或公出時,其相關權利義務有所依循, 特制訂此辦法。
2. 適用範圍 凡本公司全體員工於國內外出差或公出之申請、差旅費報支,皆屬本辦法範圍。
3. 定義
3.1. 公出:指內勤人員到達公司上班後下班前,短時間(8小時(含)以內)、短距離 (在所屬區域內-北/中/南)外出處理公務,因此公出者仍應按規定打卡。
3.2. 國內出差:出差地點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區且離開駐地超過8小 時(含)者。
3.3. 國外出差:出差地點為臺、澎、金、馬以外地區。
4. 內容
4.1. 公出
4.1.1. 公出前應先向部門主管填具「公務外出登記單」(附件一)經部門主管 核准後始能成行。
4.1.2. 如公出任務完成後返回時間逾下班時間,應當日事先(或隔日)持公務 外出登記表請人資補登公出當日的下班時間。若一早直接洽公再進公 司,需於前一日先行登記,進公司後持公務外出登記表請人資補登當 日上班時間。
4.1.3. 交通費
4.1.3.1. 乘坐公司租用之公務車,不得支領交通費。
4.1.3.2. 員工開自用車前往公出地點,請檢附自住家至公出地點往返里 程明細,汽車每公里油資補助新台幣6元,機車每公里油資補 助新台幣 2 元。過路費實報實銷(請檢附當日 Etag 之通行明 細)。需檢附至公出地點之里程明細及加油發票填寫「請款單」 請款。
4.1.3.3. 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火車以區間車為準、高鐵搭乘以標準 艙為準。(搭乘高鐵需公出地點距離居住地或公司超過70公里 始得搭乘)需檢附票根或搭乘證明填寫「請款單」請款。
4.1.3.4. 如公出地點較為偏遠且無大眾交通工具可到達,則可搭乘計程 車前往,依公司配合台灣大車隊叫車且須先經部門主管同意。
4.1.4. 費用申請申請注意事項
4.1.4.1. 公出人員返回公司後,應於 3 個工作天內依規定提出費用申 請,未於時間內提出申請者則費用不予核銷。
4.1.4.2. 自行開車或搭乘計程車時,若多人同行,應由其中一人提 出車費之申請。

4.2. 國內出差
4.2.1. 出差前應填具「出差申請單」(附件二)經部門主管核准後始能成行。
4.2.2. 出差前應至電子公文系統填寫請假單,假別需勾選L1國內出差。
4.2.3. 出差日數之認定:始於出差啟程之日,止於回到服勤地點之日。出差 任務未能在預定日期內辦妥需展延時,應即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 件通知主管核准,並通知人資單位。出差任務提前完成時,應即銷 假照常上班。
4.2.4. 交通費
4.2.4.1. 乘坐公司租用之公務車,不得支領交通費。
4.2.4.2. 員工開自用車前往公出地點,請檢附自住家至公出地點往返里 程明細,汽車每公里油資補助新台幣6元,機車每公里油資補 助新台幣 2 元。過路費實報實銷(請檢附當日 Etag 之通行明 細)。超過100公里以後七折計算。
4.2.4.3. 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火車以區間車為準、高鐵搭乘以標準 艙為準。(搭乘高鐵需出差地點距離居住地或公司超過70公里 始得搭乘)
4.2.4.4. 如出差地點較為偏遠且無大眾交通工具可到達,則可搭乘計程 車前往,依公司配合台灣大車隊叫車且須先經部門主管同意。
4.2.5. 住宿費
4.2.5.1. 員工選擇住宿旅館時,應以安全、便利為第一考量,住宿旅館 依實際單據報銷,惟不得包含客房服務、洗衣費及其他非住宿 必要費用,住宿費每日上限新台幣2,000元。如因實際需要陪 同賓客出差者,住宿費用得檢附就所宿同一旅館之統一發票或 收據,實報實銷。
4.2.5.2. 出差人員投宿之旅館,以出差地點附近且與公司簽有合約之旅 館為原則,至楊梅出差之同仁,原則上一律住宿公司宿舍,並 需於出差前向總務申請,若宿舍額滿始得住宿旅館,否則住宿 費不予核發。
4.2.5.3. 二人以上同時出差,應以二人同住一房為原則。
4.2.5.3. 二人以上同時出差,應以二人同住一房為原則。
4.2.5.4. 同仁每次出差,如在同一地點駐留半個月以上者:
- 自第16日起依住宿費支給標準八折支給,15日內依規定辦 理。
- 自第31日起依住宿費支給標準七折支給,30日內依規定辦 理。
4.2.6. 膳雜費 4.2.6.1. 每天三餐,每餐新台幣150元為準,未滿一天者按實際餐數支 付(於早上7:00前出發者加計早餐;或晚上18:00後返程 者加計晚餐)。
4.2.6.2. 招待賓客,以實報實銷為原則,但需列出客戶姓名、時間、地 點、人數,且不得重領膳雜費。
4.2.6.3. 如住宿旅館有附早餐者,早餐不得再申請膳雜費。
4.2.7. 其他費用 與業務有關之交際費、電話費等檢附單據實報實銷。
4.2.8. 費用申請注意事項
4.2.8.1. 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於3個工作天內依規定填寫「出差旅 費報銷單」(附件三)提出費用申請,有申請暫借款者,須同時 辦理報銷,未於時間內提出申請者則費用不予核銷。
4.2.8.2. 自行開車或搭乘計程車時,若多人同行,應由其中一人提出車 費之申請 。
4.2.8.3. 若由出差地單位或公司代為安排差旅期間之交通或住宿,則不 得另行申請該費用。
4.2.8.4. 若出差期間因個人因素導致損失者,不得申請該筆費用。
4.2.8.5. 如為客戶拜訪之出差類型,出差結束後,同仁應於3個工作天 內填寫「出差報告單」(附件四),否則停給相關之差旅費。客 戶拜訪紀錄之內容依照各部門規定辦理。國內客戶拜訪紀錄需 提交部門主管及相關同仁閱讀,並建檔以利其他同仁查詢。

4.3. 國外出差
4.3.1. 出差前應填具「出差申請單」(附件二)及並將出差計畫詳填於申請單 中,經總經理核准後始能成行。
4.3.2. 出差前應至電子公文系統填寫請假單,假別需勾選L2國外出差。
4.3.3. 出差日數之認定:出境日起算至入境日止,工作日出境,出境時間為 晚上6點前出發者,出境當日不算;工作日入境, 入境時間為晚上 6 點以前者,入境當日不算;出 入境時間遇國定假日者,當日均列入計算(除非有 特殊狀況, 否則出入境時間以班機預排的啟程及 抵達時間為準)。出差任務未能在預定日期內辦妥 需展延時,應即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主 管核准,並通知人資單位。出差任務提前完成時, 應即銷假照常上班。
4.3.4. 交通費
4.3.4.1. 出國乘坐飛機所需之費用,支付標準以下表為主,出差申請核 准後,由同仁自行或管理部向公司配合之特約旅行社訂購。
| 職務\區域 | 大陸\東北亞\東南亞 | 其他地區 |
| 副總(含)以上 | 經濟艙 | 豪華經濟艙或商務艙 |
| 一般同仁 | 經濟艙 | 經濟艙或豪華經濟艙 |
4.3.4.2. 出國後於到達目的地之必要交通,得檢附單據報支。
4.3.4.3. 出國及回國當天自住處到機場之來回交通費,以搭乘大眾運輸 交通工具為主(單程最高不得超過 NT$1,200 元)車資(含 租車、租車汽油費等)得憑收據實報實銷。
4.3.4.4. 出國人員在國外之長途旅行,應以公務所需之路程為限,如有 規定以外路程之交通費,需由決策層核定始得准報支。
4.3.5. 住宿費
4.3.5.1. 在國外公差期間因公必需之住宿費用。
4.3.5.2. 副總經理以下職級之人員,除非因國外安排或其他特殊狀況經 總經理同意,否則若出國人數在兩人或兩人以上(以同性別者為 準)者,住宿以雙人房型為主,如因個人因素改訂其他房型者, 差額須自行負擔。
4.3.6. 特殊費用
4.3.6.1. 在國外公差期間因公必需支付之特殊費用,均應檢附憑證報支。
4.3.6.2. 醫療費用
4.3.6.3. 機場稅
4.3.6.4. 因公必需之特殊費用
4.3.6.4.1. 國外參展之門票。
4.3.6.4.2. 公務電郵費實報實銷。
4.3.6.4.3. 交際費:如宴客或赠禮,以實報實銷為原則(但需列 出顧客姓名、時間、地點、人數)。如已申請宴客交際費,則當餐不得再申請零用津貼,每日零用津貼 US $75者,一餐以US$25元扣除;每日零用津貼US $55者,一餐以US$15扣除。
4.3.6.4.4. 因公務所需,經公司核准之其他項目。
4.3.7. 零用津貼
4.3.7.1. 小費、三餐的餐費、洗衣費、非公務性之入場門票、交通費、 郵電費、書報雜誌費等零星雜支,均在零用津貼內支付,不得 另外申請費用。
4.3.7.2. 匯率換算:以同仁出國期間之台灣銀行牌告匯率之美元賣出即 期匯率最高者換算。並請附上台灣銀行匯率查詢畫面。 台灣銀行牌告匯率網址: https://rate.bot.com.tw/xrt?Lang=zh-TW
4.3.7.3. 零用津貼每日依下表定額給付,免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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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 國外出差超過一個月者未逾三個月者,自第二月起,按日支金 額百分之八十報支。
4.3.7.5. 國外出差超過三個月者,自第四月起,按日支金額百分之七十 報支。
4.3.7.6. 若所參加之國外參訪團行程,已包含膳食費,則可按日報支上 列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零用費。
4.3.8. 費用申請注意事項
4.3.8.1. 交通費之機票請款需附
- 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 電子機票或 登機證存根聯;實支實付的項目需檢附原始單據。
4.3.8.2. 如有另檢附該項目的信用卡帳單明細影本, 則以信用卡帳單明 細所列台幣金額為準;未檢附信用卡帳單明細者,則外幣的換 算以同仁出國期間之台灣銀行牌告外幣賣出即期匯率最高者 為準。
4.3.8.3. 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於5個工作天內依規定填寫「出差旅費 報銷單」(附件三)提出費用申請,有申請暫借款者,須同時辦 理報銷,未於時間內提出申請者則費用不予核銷。
4.3.8.4. 自行開車或搭乘計程車時,時,若多人同行,應由其中一人提 出車費之申請 。
4.3.8.5. 若由出差地單位或公司代為安排差旅期間之交通或住宿,則不 得另行申請該費用。
4.3.8.6. 若出差期間因個人因素導致損失者,不得申請該筆費用。
4.3.8.7. 出國同仁應照規定期限回國,並於回國後5個工作天內填寫「出 差報告單」(附件四)呈報部門主管及副本抄送人資單位,否則 停給相關差旅費。
4.3.8.8. 同仁提出出差報告時,應同時將出差時所取得之電子檔案、照 片、影片等資料提供存取路徑給人資存檔,未依規定提供者, 出差之旅費不予核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