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計劃
一、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31條及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規定。
二、目的:
規劃及採取安全衛生措施,以保障女性生育機能及職場懷孕、產後1年女性勞 工與其胎(嬰)兒之健康。
三、適用對象:
育齡期女性工作者(勞工、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者),包含懷 孕、產後未滿1年工作者,及產後滿1年仍哺餵母乳且提出母性健康保護需求 者。
四、適用範圍:
圖一、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推動之流程圖
附表一、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母性健康保護採行措施表
附表二、妊娠及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勞工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
附表三、母性健康保護危害風險分級參考表
附表四、妊娠及分娩後未滿 1 年勞工之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
附表五、母性健康保護執行紀錄表
附錄一、作業場所危害評估概況
附錄二、母性健康保護面談紀錄
附錄三、具生殖毒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參考名單
七、其他預防與改進事項
本計畫執行紀錄或相關文件,應歸檔留存3年以上,並保障個人隱私權。
八、實施與修訂
本計畫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一、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31條及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規定。
二、目的:
規劃及採取安全衛生措施,以保障女性生育機能及職場懷孕、產後1年女性勞 工與其胎(嬰)兒之健康。
三、適用對象:
育齡期女性工作者(勞工、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者),包含懷 孕、產後未滿1年工作者,及產後滿1年仍哺餵母乳且提出母性健康保護需求 者。
四、適用範圍:
(一) 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1.懷孕、產後未滿1年及哺餵母乳之工作者從事下列工作:
(1)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 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 化學品者。
(2)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 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3)職安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至第14款及第2項第3款至第5款之 工作。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育齡期女性工作者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二) 應實施危害評估:懷孕、產後未滿1年及哺餵母乳之工作者暴露於職 安法第30條第1項或第2項之危險性工作之作業環境或型態。
五、權責單位:
(一) 人資單位:
1. 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辨識與評估,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及採取 工作環境改善與控制措施(附表一),並告知勞工評估結果及管理措施。
2. 懷孕、產後未滿1年及哺餵母乳之工作者健康狀況自我評估(附表二),醫 師或護理人員面談指導及評估健康風險(附錄二)。
3. 其他法定應辦事項。
(二) 臨場職醫護人員:
1. 協助工作危害評估。
2. 採取分級管理措施,育齡期、懷孕、產後未滿1年及哺餵母乳之工作者如屬第二級或第三級管理者,應由醫師提供面談指導。提供孕期與哺乳健康 指導諮詢。
3. 依採取分級管理措施,育齡期、懷孕、產後未滿1年及哺餵母乳之工作者如屬第二級或第三級管理者,應由醫師提供面談指導。懷孕、產後未滿1 年及哺餵母乳之工作者有進一步適性評估需求者(如繼續從事原工作、第三 級管理或健康狀況異常經臨床診斷),由醫師依工作及勞工個人健康風險, 綜合評估風險等級(附表四),及提供工作適性。
4. 協助執行成效評估與持續改善(附表五)。
5. 對適用對象提供健康面談、指導及管理,發現異常者需追蹤檢查或適性評估,必要時轉介婦產科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
(三) 各單位部門:
1. 配合推動與執行本計畫。
2. 提供作業環境監測紀錄與危害暴露情形評估結果等資料。
3. 配合本計畫與醫師通性評估建議,進行工作內容與時間之管理與調整,及執 行作業現場改善措施,並留存紀錄。
(四) 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內之女性工作者:
1. 主動告知工作場所負責人懷孕或生產事實,並填寫「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 之勞工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附表二)。
2. 提出保護計畫之需求,並配合本計畫之執行及參與。
3. 配合本計畫與醫師通性評估建議,進行工作內容與時間之管理與調整,及執 行作業現場改善措施,並留存紀錄。
4. 配合工作危害評估、工作調整及現場改善措施。
六、相關文件圖一、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推動之流程圖
附表一、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母性健康保護採行措施表
附表二、妊娠及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勞工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
附表三、母性健康保護危害風險分級參考表
附表四、妊娠及分娩後未滿 1 年勞工之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
附表五、母性健康保護執行紀錄表
附錄一、作業場所危害評估概況
附錄二、母性健康保護面談紀錄
附錄三、具生殖毒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參考名單
七、其他預防與改進事項
本計畫執行紀錄或相關文件,應歸檔留存3年以上,並保障個人隱私權。
八、實施與修訂
本計畫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